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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俊与江蓓蓓、凃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江蓓蓓,凃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湖北省启元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永浩,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蓓蓓。被执行人凃强林。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定书,查封了申请人赵俊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18层8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号)。现因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赵俊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18层8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号)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彭惠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