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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德保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李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保,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李海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王德保,城镇居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文化西路197号。代表人于云腾。委托代理人赵先锋。被告李海波,威力工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保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李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