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丁某某,女,农民。被告:赵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童申成人民陪审员 马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