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与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960号申请执行人赵××,无职业。被执行人郑××,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郑××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滨汉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大神堂村民委员会占地补偿款,另查被执行人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2)滨汉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