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银宇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银宇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96号原告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浙江银宇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源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昌公司)诉被告浙江银宇焊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源昌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银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其诉权。源昌公司撤回对银宇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昌公司撤回对银宇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245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1元,由源昌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