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执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郑广坤与宋保秋、王金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广坤,宋保秋,王金侠,刘金波,田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090-1号申请执行人:郑广坤。被申请执行人:宋保秋。被申请执行人:王金侠。被申请执行人:刘金波。被申请执行人:田学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广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保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