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C座16层。法定代表人:潘启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海工业园内(11)。法定代表人:刘绍万。申请人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长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字第XXXXXXXX**号,面积:XX平方米)的12套房产。申请人湖北长江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王 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