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无业。200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无业。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哥哥被告人赵某乙,利用收集到的患有各种疾病老年人的信息,以先通过对客户回访并赠送回馈卡,再发送小礼品的方式拉关系、套近乎,从而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再以送赠品的形式约见被害人,并花钱雇佣两名“托儿”冒充客户,夸大“药品”的功能疗效,将从非正常渠道购得的保健品以特效药品的名义高价卖给被害人,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8月6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省检察院宿舍院内,赵某甲、赵某乙以上述方式将每盒价格为900元的“同仁脑心通”15盒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常某。该“同仁脑心通”产品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系假冒。2014年11月10日,被害人常某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父亲处收到退赔款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人员情况说明、领条、违法线索移送函、关于协查同仁脑心通真伪的函、关于核实同仁脑心通真伪的复函、同仁脑心通鉴定函、关于协查灵芝胶囊真伪的函、关于协查灵芝胶囊真伪的复函、关于协查百福生胶囊真伪的函、关于协查百福生胶囊真伪的复函、百福生胶囊真伪说明、购买药品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赵某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赵某甲)、(2003)灵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钱财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常某1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