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贻彬与郭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贻彬,郭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6号原告:李贻彬,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于明,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贻彬诉被告郭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贻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李贻彬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贻彬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