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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销售分公司,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民初字第145号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朴,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迟宏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销售分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