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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墨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吉拉姆与阿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拉姆,阿德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墨民初字第13号原告吉拉姆,女,1990年8月1日出生,藏族,务农,系西藏墨竹工卡县人,住该县。被告阿德,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藏族,务农,系西藏墨竹工卡县人,住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拉姆与被告阿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拉姆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拉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拉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吉拉姆承担。审判员 普布扎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旺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