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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鲁亚南与李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亚南,李佰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鲁亚南,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李佰祥,男,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亚南诉被告李佰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佰祥所有的吉A7HR**号小型轿车车籍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佰祥所有的吉A7HR**号小型轿车车籍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