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建与李萌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萌,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原告李萌与被告王建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5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建发现被执行人李萌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