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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运志诉李建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志,李建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林运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X峰。被告李建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运志与被告李建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运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运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