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斌库。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民街通济中坊1号。法定代表人:宋佳佳。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443号执行证书及(2012)西证经字第382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97186.28元及利息148269.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56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