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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杨保字第4-1号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朱某某担保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的神行者SALFA2B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粤GZF1**。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名下的神行者SALF2BA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ZF1**。申请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子渊代理审判员  吴建峰人民陪审员  黄狄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仁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