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杨宾与朱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宾,朱希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杨宾。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希平。委托代理人熊友胜。委托代理人刘农科。本院受理原告杨宾诉被告朱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宾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希平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800元,由原告杨宾负担。审 判 长 肖永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黄静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