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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商终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尤乖琴与王亚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秋,尤乖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秋,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殷宏伟,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乖琴,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魏慧,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文宗,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亚秋为与被上诉人尤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亚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亚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亚秋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4)甬宁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王亚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黄海兵审 判 员 徐 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