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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之茵与吕井伦、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之茵,吕井伦,王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90号原告:冯之茵,女。被告:吕井伦,男。被告:王新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之茵诉被告吕井伦、王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之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新荣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金茂商城1号楼705号(房地权证宿字××号)、宿州市埇桥区二中东院3号楼103号(房地权证宿字××号)房屋两套,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原告名下坐落在宿州市浍水路与三八路交叉口东南角银杏山庄4号010号别墅(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之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新荣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金茂商城1号楼705号(房地权证宿字××号)、宿州市埇桥区二中东院3号楼103号(房地权证宿字××号)房屋两套。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二、查封被告王新荣名下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三、查封原告冯之茵名下坐落在宿州市浍水路与三八路交叉口东南角银杏山庄4号010号别墅(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