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海芹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海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674号罪犯陆海芹,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南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湖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海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海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海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陆海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海芹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