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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执字第7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义申请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财产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784-4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洲街副1号。法定代表人贾鸿滨,男,该单位处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处财产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