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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韩进印花(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韩进印花(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080号原告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夷陵山街36号。负责人符书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友祥,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进印花(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尹西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费斌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韩进印花(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在庭审前将尚欠的货款悉数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元,由原告北京度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