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张云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云。上诉人张云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在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231号案件审理中,提供的港公(永)行罚传字(2014)20号传唤证涉嫌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就张云对该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从张云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张云已对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的港公(永)行罚决字(2014)323号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张云对该行政决定形成过程中传唤证合法性提起的异议,在该案审理中将会一并审查,故张云对传唤证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对张云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