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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童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73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童,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4)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武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童在没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组织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劳动条件的情况下,自2013年4月份开始,在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居住的楼房内,开设一睡衣加工厂,雇佣工人生产经营。2014年6月18日上午,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人员到该厂检查,认定该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其整改并查封。次日晚,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在对其作出罚款和限定20天内进行整改后启封,恢复生产。同月20日凌晨1时许,该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铜导线发生电器线路故障,产生电热作用,电热产生的崩溅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发生火灾,造成该厂三楼员工宿舍内的女工人杨××、王×璇被火烧死以及该厂物品被烧毁的严重后果。案发后,黄×童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各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庭困难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案发现场的相片,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情况说明,黄×童制衣厂的整改意见、整改方案,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请求书,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黄×童在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内开办了一睡衣加工厂,并雇佣工人从事加工生产。2014年6月18日上午,普宁市消防部门到该厂检查,认定该厂存在违规住人现象和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等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其整改并强制停电。次日晚,消防部门以黄×童已消除违规住人火灾隐患后解除强制停电强制措施。同月20日凌晨1时许,该厂三楼员工宿舍因铜导线发生电器线路故障,产生电热作用,电热产生的崩溅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三楼员工宿舍内的女工人杨××、王×璇被烧死以及该厂物品被烧毁的严重后果。案发后,黄×童与两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两被害人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庭困难补助款等费用各人民币65万元,两被害人的亲属请求政法机关不追究黄×童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黄×童辨认无误的案发现场的相片。现场平面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第三层楼房。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黄×童的“松德楼”第三层楼房南面房间,过火面积85平方米。楼房为一栋九层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每层面积301平方米,其中一层空置,二层办公,三、四层宿舍,五至八层为生产车间,九、十层空置,楼房两侧各有一条疏散楼梯。楼房第三层包括宿舍区、厨房、饭厅。宿舍区用木板分为8间房间,呈U型布置。东南面为厨房、厕所,西南面为饭厅。过火范围主要包括宿舍区和厨房北侧与宿舍区相连的部位。宿舍区中5间房间基本被烧毁,3间房间东面木隔板上部烧毁严重,下部木板仍有残留。两间房间南面掉落4根铜导线,其中一根断开且表面有尖状熔痕。三层东北面宿舍北侧及东北侧各有一具尸体,过火痕迹明显,全身呈烧焦状。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三楼宿舍房间铜导线发生电器线路故障,产生电热作用,电热产生的崩溅熔珠引燃下方可燃物而蔓延成灾。黄×童制衣厂整改意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普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18日,普宁市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黄×童的制衣厂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中包括了消除违规住人现象、电气线路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等12项,同时要求黄×童应在同月21日前上报整改方案,并在同年7月8日前整改完毕。同日,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拟对黄×童作出责令停产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普宁市黄×童制衣厂消防整改方案,证明:2014年6月19日,黄×童制衣厂聘请普宁市百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消防整改方案上报消防部门。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18日,普宁市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发现黄×童制衣厂存在违规住人的违法行为,遂将该案移交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大队于同日拟对黄×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黄×童有听证权利。次日下午,黄×童制衣厂向消防大队提交了由普宁市百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方案,并将该厂一楼仓库货物清空,符合普府办(2014)13号《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生产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2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规住人火灾隐患已整改,消防大队遂根据市整治办解除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工作规程对该场所强制停电的措施予以解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经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两名被害人尸体炭化严重,气管呈红色,气管内见黑色炭末,生前烧死征象明显,符合烧死。DNA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璇与李××和梁××符合亲生遗传关系,被害人杨××与陈××和杨××符合亲生遗传关系。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证明:杜××申报火灾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255130元,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统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137817元。赔偿协议书、请求书、谅解书、收据,证明:2014年6月21日,杜××与王×亮达成赔偿协议,黄×童一方一次性赔偿王×亮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人民币30万元;同日,王×亮收到上述赔偿款及黄×童一方另行给付的家庭困难补助款人民币35万元,并请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黄×童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月24日,杜××与陈××、杨××达成赔偿协议,黄×童一方一次性赔偿陈××、杨××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人民币30万元;同日,陈××、杨××收到上述赔偿款及黄×童一方另行给付的家庭困难补助款人民币35万元,并请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黄×童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证人黄×喜的证言,黄×喜系普宁市百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2014年6月19日上午,黄×童到其公司,出示了1份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让他估算完善其制衣厂消防设施的造价后将该工程交给了他公司。当日下午,他做了1份整改方案,并与黄×童将该方案交给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审查。消防大队审查后提出方案中的简易喷淋系统要修改为喷淋系统,并要求黄×童需将其制衣厂一楼的物品全部清空后才能解除查封。于是,他和黄×童到制衣厂,黄×童让工人将一楼的物品全部清空。次日凌晨4时许,他听说黄×童的制衣厂发生火灾。证人唐××的证言,唐系黄×童睡衣加工厂的工人,证明: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的睡衣加工厂是黄×童开设的,楼房第一层为门卫及存放杂物,第二层为设计室,第三层为女工人宿舍和厨房,第四层为男工人宿舍,第五层为生产车间,第六层为仓库,第七层为包装车间,第八层为裁床车间,第九层为黄的住处。2014年6月18日上午,消防部门到加工厂检查,发现消防不合格,关了加工厂的电源,并贴了封条。加工厂停止生产后,黄让工人将堆放在一楼的布匹、成品、辅料等全部搬走。同日23时,他与黄等人在一楼等消防人员检查。23时30分左右,一名消防武警到加工厂检查后将贴在电闸的封条撕掉,并让他们合上电闸,接通电源。之后,他就到四楼宿舍休息。20日凌晨1时许,同事林××叫醒他,称三楼宿舍着火了。因楼梯口冒浓烟,他们同层宿舍六个人从南侧楼梯下了楼。大火烧死了三楼宿舍的女工人王×璇、杨××。证人林××的证言,林系黄×童睡衣加工厂的工人,证明: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的睡衣加工厂是黄×童开设的,楼房第一层存放部分布匹,第二层用于办公,第三层为女工人宿舍和食堂,第四层为男工人宿舍,第五层为生产车间,第六层为仓库,第七层为包装车间,第八层为裁床车间,第九层为黄的住处。2014年6月18日10时许,消防部门到加工厂检查,发现消防不合格,关了加工厂的电源,并贴了封条。加工厂停止了生产。次日16时许,黄让他清空了加工厂一楼的物品。同日23时多,他从唐××得知加工厂已有电了,遂到四楼宿舍休息。20日凌晨1时许,他发现三楼宿舍起火,便叫醒唐等人从南侧楼梯下楼。大火烧了约1个小时才被消防武警扑灭,造成三楼宿舍的两名女工人被烧死。证人杜××的证言,杜系黄×童之妻,证明: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的睡衣厂是其丈夫黄×童开设的。楼房第一层为门卫及临时堆放货物,第二层为办公室及他们夫妇居住处,第三层为女工人宿舍和食堂,第四层为男工人宿舍,第五层为生产车间,第六层为仓库,第七层为包装车间,第八层为裁床车间,第九层为亲戚黄海松回家乡时的住处。2014年6月18日上午,她回家听说厂因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被消防部门查封。后丈夫聘请了有资质的公司制作了整改方案并提交消防部门。次日23时35分许,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厂解除查封,将闸刀合上,接通电源。20日凌晨,她在二楼睡觉时被嘈杂声吵醒,跑下楼见三楼起火了,遂拉下电闸,跑上三楼准备推开大门,但门被反锁,且已发烫。她下楼大声呼救。接着,住在四楼的六名男工人下了楼。不久,大火被消防队员扑灭,但烧死了三楼宿舍的女工人王×璇、杨××。证人王×亮的证言,证明:王×璇不是其亲生,而是抱养的,自幼被他与妻子詹少足抚养。被告人黄×童的供述,证明: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松德楼”是其与堂兄黄晓斌共同出资建造的。2013年,他利用该楼房无证开办了一家生产睡衣的制衣厂。楼房第一层为保卫室及堆放杂物,第二层为办公室及其与家人居住处,第三层为女工人宿舍和食堂,第四层为男工人宿舍,第五层为生产车间,第六层为仓库,第七层为包装车间,第八层为裁床车间,第九层为其伯父黄海松回家乡时的住处。2014年6月18日上午,制衣厂因消防设施存在隐患而被消防部门查封,电闸被贴上封条,并被责令停业整改。次日10时许,他委托普宁市百冠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黄×喜作了整改方案并于当天下午提交普宁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审查后提出方案中的简易喷淋系统要修改为喷淋系统,并要求他需将制衣厂一楼的物品全部清空以及缴纳罚款人民币5万元。他回到制衣厂后就让人清空了一楼的物品。当晚23时许,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厂解除查封,他遂让工人将闸刀合上,接通电源。次日凌晨1时许,其妻子杜××来电称工厂起火,他遂从外赶到厂里,见三楼东北角起大火。不久,大火被消防队员扑灭。大火烧死了三楼宿舍的女工人王×璇、杨××。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普宁市占陇镇新考村一睡衣加工厂发生火灾,导致工人王×璇、杨××被烧死。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民警现场传唤调查该睡衣加工厂的业主黄×童。户籍证明,证明:黄×童的户籍登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童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服装生产,致使发生两名工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侵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童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童一方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亲属也请求不追究黄×童刑事责任,且黄×童能当庭认罪,对黄×童可酌情从轻处罚。黄×童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黄×童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