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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黎某与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黎某。被执行人农某。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农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黎某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黎某欠款30000元、生活费2000元、交纳执行费380元,共计323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某自动放弃生活费2000元。被执行人农某将执行款30000元及执行费380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该案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