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5-1号刘家东申请执行罗智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东,罗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东,被执行人罗智山。本院在执行刘家东申请执行罗智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金融、车管、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以及罗智山所在村委得得,罗智山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134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做,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