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徐丽清抢劫罪、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06号罪犯徐丽清,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七年级文化,现在福���省女子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城少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丽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并继续向四被告人追缴赃款人民币11375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莆刑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3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4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丽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丽清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追缴赃款人民币2844元。本院认为,罪犯徐丽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丽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丽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丽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844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