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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仲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斌与山西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强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山西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仲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杨斌。被申请人山西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梁亚强。被申请人梁亚强。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杨斌与山西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杨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太原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将该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请求我院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合计238.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宸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亚强银行存款238.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