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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卫文斌与王建国、吴秋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文斌,王建国,吴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卫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秋焕,女,汉族。卫文斌诉王建国、吴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吴秋焕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