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仓民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苏某某等与丁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丁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8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苏某某,女,汉族。被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苏某某与被告丁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苏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苏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某某、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 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