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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瑞彪与肖春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瑞彪,肖春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35号��请执行人毛瑞彪,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春洋,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瑞彪与被执行人肖春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春洋已履行了(2014)永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郑正锐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