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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魏江晓与蔡建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晓,蔡建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魏江晓,农民。被告:蔡建华,农民。原告魏江晓与被告蔡建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江晓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江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江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江晓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文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