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魏江晓与蔡建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晓,蔡建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魏江晓,农民。被告:蔡建华,农民。原告魏江晓与被告蔡建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江晓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江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江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江晓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文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