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玉莲申请执行廖跃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莲,廖跃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莲,女,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岚关乡岚关村。被执行人廖跃书,男,1963年11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岚关乡骆背村。担保人廖习米,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本县岚关乡骆背村。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原告廖跃书与被告张玉莲自愿离婚;二、原告廖跃书于2013年10月27日前给付被告张玉莲补偿款20000.00元;三、位于福泉市高石乡高楼村顶子坡组砖房一栋归原告廖跃书所有,被告婚前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廖习米为被执行人廖跃书提供担保,并与申请人张玉莲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廖跃书差欠申请人张玉莲补偿款20000.00元,廖跃书自愿在2015年2月11日给付张玉莲10000.00元(已给付),余款10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廖跃书承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瓮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周华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承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