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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福明与潘海平、黄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宋福明,潘海平,黄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714-1号申请执行人宋福明。被执行人潘海平。被执行人黄群英。本院在执行宋福明与潘海平、黄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除扣留被执行人黄群英每月工资500元外,经查询被执行人潘海平、黄群英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35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714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