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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善国与殷复增、冯秀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善国,殷复增,冯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任善国,男,居民,汉族,住聊城市。被告殷复增,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冯秀芹,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善国诉被告殷复增、冯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殷复增、冯秀芹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6000元并由案外人任哲提供其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复增、冯秀芹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期限为半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原告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查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