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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开庭前决定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