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4号原告何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桥头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开庭前决定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