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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宝增诉被告王玉兰、苏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增,王玉兰,苏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32号原告王宝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玉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苏长玉,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宝增诉被告王玉兰、苏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苏长玉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御道口支行代发的工资限额冻结8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苏长玉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御道口支行代发的工资限额冻结85000.00元(每月冻结1800.00元,冻足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宏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