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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佳诉吴木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吴木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陈佳,女,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吴木琼,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陈佳诉被告吴木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佳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未到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