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娜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娜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组织机构代码:66251760-7。法定代表人:黄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系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祥锋,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娜娜,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曹博,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娜娜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白丽萍主审、审判员丁广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白丽萍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