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某某,廖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33号申请人颜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颜某某与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各方于2015年1月30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颜某某与廖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01—2015—237号)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龙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