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张某甲诉被告赵某某、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张某甲,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张某某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赵某甲,女,2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被告赵某某之女。原告张某某、张某甲与被告赵某某、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