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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荣刚与吕能芝、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李荣刚,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吕能芝,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黄靖,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荣刚与被告吕能芝、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良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刚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启伍、被告吕能芝、黄靖的委托代理人陈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李荣刚诉称:2014年8月6日吕能芝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当年底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黄靖作为担保人。借款后,吕能芝按月给付约定的利息至2015年1月份,本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及时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吕能芝、黄靖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近期因资金困难,暂时无钱归还。经本院审查,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吕能芝向李荣刚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荣刚依据借条向吕能芝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靖作为借款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吕能芝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荣刚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黄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吕能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良  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