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天府与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欧博俊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府,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欧博俊,欧丹,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1号原告许天府,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华路009#,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7-9。法定代表人欧博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欧博俊,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欧丹,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欧庆,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府与被告重庆优能火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欧博俊、欧丹、欧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欧博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仙游县,本案应当由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的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欧博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欧博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欧博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