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赵彭与石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彭;石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赵彭,男,1973年8月18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杨成周,在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工作。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一华,男,1986年12月2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彭诉被告石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彭申请对被告石一华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彭撤回对被告石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征收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杨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