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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董文利与胡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利,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利,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李国荣(系董文利妻子),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胡仁,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文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南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