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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牛生杰、牛金融与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生杰,牛金融,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生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金融,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唯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高怀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勇,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生杰、牛金融为与被上诉人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生杰、牛金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牛生杰、牛金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牛生杰、牛金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2元,减半收取8141元,由上诉人牛生杰、牛金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鹏飞审 判 员  孟佳鹏代理审判员  吕广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学智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