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彭栋与于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栋,于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彭栋,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于彪,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栋诉被告于彪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