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何锡光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棠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锡光,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棠吉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42号原告何锡光,男,1938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梁兴强。委托代理人关柳娇。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棠吉居民小组,住所地:。负责人罗文涛。委托代理人李洁晶。本院受理原告何锡光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棠吉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锡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锡光负担。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紫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