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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郁生与温州中鹏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丁郁生,男,1959年0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908274819,汉族,经商,住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池底村马屿路237号。被执行人温州中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浦西村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方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市中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为6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