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冯迎春与蒋雄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迎春,蒋雄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687号原告冯迎春,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磊,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蒋雄林,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冯迎春与被告蒋雄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艳 搜索“”